(2015)中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建华与仇苏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华,仇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赵建华。委托代理人:赵解浩,无锡市北塘区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华诉被告仇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赵建华负担。审 判 长 才让加代理审判员 吴 宁人民陪审员 郝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