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7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彭云琴与于江涛、重庆市江津区乾洪汽车维修服务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云琴,于江涛,旷莉,重庆希雅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城郊汽车修配厂,江津区昕妤汽车饰品商行,重庆市江津区乾洪汽车维修服务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713号原告:彭云琴,女,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于江涛,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被告:旷莉,女,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希雅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4号祥和佳苑芳草苑8幢吊1-1。法定代表人:于江涛。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城郊汽车修配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号祥和佳苑芳草苑*幢负2-1。法定代表人:于江涛。被告:江津区昕妤汽车饰品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号祥和佳苑芳草苑*幢吊1-1。法定代表人:于江涛。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乾洪汽车维修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东段4号祥和佳苑芳草苑8幢吊1-1。法定代表人:于江涛。原告彭云琴诉被告于江涛、旷莉、重庆希雅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城郊汽车修配厂、江津区昕妤汽车饰品商行、重庆市江津区乾洪汽车维修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璐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云琴诉称:被告于江涛与旷莉系夫妻关系。重庆市江津区城郊汽车修配厂系被告于江涛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江津区昕妤汽车饰品商行与重庆市江津区乾洪汽车维修服务部系被告于江涛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4月17日,被告于江涛向原告借款336000元,约定在2015年8月17日前归还。若逾期不还,则按月利率标准2%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其余被告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相关资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借款后,至今既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且人员失踪,无法联系,且所提供的抵押物也大部分被其转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各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6000元;2、各被告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连带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3、对各被告所有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发函,本案被告重庆希雅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亦与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属同一事实,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云琴的起诉。原告彭云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4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