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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潘林皊、葛新才与葛新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林皊,葛新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潘林皊,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蒙华,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新才,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储强健。委托代理人:李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皊诉被告葛新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林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林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37元,减半收取计1768.50元,由原告潘林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