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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曲隆凯与鹿丛林、青岛金润东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隆凯,鹿丛林,青岛金润东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青岛金润东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019号原告曲隆凯。被告鹿丛林。被告青岛金润东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被告青岛金润东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曲隆凯与被告鹿丛林、青岛金润东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青岛金润东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金润东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隆凯对被告鹿丛林、青岛金润东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青岛金润东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戴文宏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