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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88-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翟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