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88-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翟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