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中良与孟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良,孟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515-1号原告:何中良。被告:孟跃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中良诉被告孟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中良在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中良负担。审 判 长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人民陪审员 都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