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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中良与孟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良,孟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515-1号原告:何中良。被告:孟跃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中良诉被告孟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中良在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中良负担。审 判 长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人民陪审员  都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