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金生与黑山头镇梁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生,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黑山头镇梁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12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生,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俄罗斯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黑山头镇梁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黑山头镇梁东村。法定代表人:周友,村主任。再审申请人王金生因与被申请人黑山头镇梁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违反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申请人王金生对村委会收回其51亩土地之事,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解决。生效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王金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生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晓农代理审判员 武伟煜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