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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孙凤成与凤阳县虹宇石英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成,凤阳县虹宇石英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788号原告:孙凤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凤阳县虹宇石英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春意,该公司法人。本院受理原告孙凤成诉被告凤阳县虹宇石英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凤阳县虹宇石英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意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