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河南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孟州市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郭占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34号原告河南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爱仓,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秋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州市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文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云连,女,1949年3月5日出生。被告郭占利,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河南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州市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郭占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31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谢小江审判员 王江波审判员 原魁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