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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龙昌与鸡东县福源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何龙昌,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满族,工人。被执行人鸡东县福源煤矿。法定代表人王振伟,职务矿长。委托代理人闫德庆,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何龙昌申请执行鸡东县福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龙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2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375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龙昌与被执行人鸡东县福源煤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鸡东县福源煤矿于2015年10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何龙昌履行给付执行款45000元,申请执行人何龙昌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执行款28759元及全部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鸡东县福源煤矿现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29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