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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程苗苗与郭小华、孙宗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501号原告程苗苗,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苏英,永城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小华,男,1982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孙宗堂,男,1955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苗苗诉被告郭小华、孙宗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苗苗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苗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苗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苗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东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