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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9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与骆梓叙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骆梓叙,任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9528号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古城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耿荣耀,总经理。被告骆梓叙,男,2002年1月20日出生。被告任艳,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骆梓叙、任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