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3426~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权钢合同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苑玲49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3426~347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丹羽秀树。被执行人罗苑玲49等人。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列四十九被执行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十九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028、4081~4083、4085~4091、4093~4113、4115、4116、4118、4120~4130、4132~4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审 判 员 辛波代理审判员 张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