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XX祥与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祥,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042号申请执行人XX祥,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吕公堡南宋村528号。被执行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274号。法定代表人龙长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XX祥与被执行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康柏林代理审判员 石全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