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元飞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辉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元飞,福建省建瓯市闽辉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雷元飞,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建瓯市电信公司员工,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范景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雷元飞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辉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瓯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元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辉物资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管、土地、车管登记管理部门亦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瓯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