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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祝爱莲诉被告谢阳荣、被告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爱莲,谢阳荣,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78号原告祝爱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蒲卫国,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谢阳荣,男,侗族。被告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阳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祝爱莲诉被告谢阳荣、被告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文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德田、陈方长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爱莲委托代理人蒲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阳荣、被告世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爱莲诉称:2014年4月2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一份《临时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谢阳荣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利息按24%年利率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世雄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按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借款到期以后,被告并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故诉请:1、判令被告谢阳荣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1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世雄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祝爱莲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谢阳荣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世雄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2、临时借款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被告谢阳荣与原告借款关系,被告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谢阳荣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谢阳荣、被告世雄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祝爱莲提交的1、2号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结合庭审笔录能证明双方借贷事实的,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4月25日,被告世雄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告谢阳荣向原告祝爱莲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一份《临时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谢阳荣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利息按24%年利率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世雄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谢阳荣。借款到期以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而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祝爱莲依约出借了资金,被告谢阳荣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原、被告对借款5万元约定每月支付月利息2%,该约定的利率未超出4倍的限度,应予保护。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谢阳荣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世雄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世雄公司为被告谢阳荣向原告借款出具担保,未约定明确,故原告诉请担保人世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世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阳荣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阳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祝爱莲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年贷款的四倍从2014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阳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谢阳荣、被告湖南世雄房地产集团有限共同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