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白玉章与王雷、宿三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章,王雷,宿三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白玉章。委托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雷。委托代理人:黄增辉,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三勇。委托代理人:黄增辉,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章诉被告王雷、宿三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玉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白玉章负担。审判员  赵增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若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