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白玉章与王雷、宿三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章,王雷,宿三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白玉章。委托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雷。委托代理人:黄增辉,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三勇。委托代理人:黄增辉,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章诉被告王雷、宿三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玉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白玉章负担。审判员 赵增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若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