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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3006号原告付某某,女,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150元,退回给原告付某某150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