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3006号原告付某某,女,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150元,退回给原告付某某150元。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