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改新与被告蔡良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改新,蔡良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954号原告郭改新。被告蔡良民。本院受理原告郭改新与被告蔡良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改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改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改新负担审判员 孔伟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危莉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