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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万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石某某,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