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石某某,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