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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明申请执行周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周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1978年9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周祥龙,男,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周祥龙民间借贷一案,作出的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故冻结其工资卡帐户,执行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810元。本院认为(2015)红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