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明申请执行周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周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1978年9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周祥龙,男,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周祥龙民间借贷一案,作出的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故冻结其工资卡帐户,执行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810元。本院认为(2015)红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