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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新诉被告殷香柱、张明辉、被告中国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新,殷香柱,张明辉,中国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3007号原告王会新,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孙井华,扶余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香柱,司机,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张明辉,32岁,现住扶余市。被告中国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新诉被告殷香柱、张明辉、被告中国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员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娇人民陪审员  李丹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