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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孔新云与王桂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新云,王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孔新云。被执行人王桂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新云与被执行人王桂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桂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孔新云与被执行人王桂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跃飞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谭环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邓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