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伍先特、伍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伍先特,伍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483-1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伍先特,男。被告伍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伍先特、伍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8日以被告伍先特、伍艳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伍先特、伍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健华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人民陪审员 杨新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邓湘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