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21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8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算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买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