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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学与徐辉军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辉军,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77号被执行人徐辉军。被执行人李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刑初字笫132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徐辉军、李学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辉军、李学无身份信息,故无法查找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刑初字笫13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中罚金的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邝道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