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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从停停与徐东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发文纸签发:庭长核稿:事由: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主办单位撰稿人签名:附件:发文字第���年月日封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郸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从停停,女,一九九0年四月十四日生,汉族,住郸城县丁村乡。委托代理人曹云华,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东东,男,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双楼乡。原告从停停与被告徐东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从停停、委托代理人曹云华及被告徐东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6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4年11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名叫徐晨曦(生于2015年2月26日)。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徐晨曦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并依法分割夫妻财产。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6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4年11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名叫徐晨曦(生于2015年2月26日),现由原告抚养。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徐晨曦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承担;并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本院认为,因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且原告未能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从停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从停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赵洪伟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新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