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向红与赵小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小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南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