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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闫学文与孙建忠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586-1号申请执行人闫学文,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孙建忠,男,现年42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闫学文申请执行孙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建忠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其仍未履行且逃避执行致使本院无法找到其下落,后本院依法将其名下所有的车辆户籍查封。经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修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