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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秦冲之与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冲之,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783号原告:秦冲之,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出租车司机。被告: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26号江花商住楼A栋2楼。负责人:阙晓瑞,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负责人:林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志荣,该支公司员工。授权范围: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冲之与被告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冲之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冲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冲之撤诉。审判员  邵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