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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单永斌、梁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单永斌,梁艳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商初字第5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都金成,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金睿哲,密山市农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延波,密山市农行法律顾问。被告单永斌,男。被告梁艳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诉被告单永斌、梁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提供的单永斌、梁艳辉的送达地址,不能向单永斌、梁艳辉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单永斌、梁艳辉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单永斌、梁艳辉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起诉时被告单永斌、梁艳辉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提供的单永斌、梁艳辉的送达地址,不能向单永斌、梁艳辉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金龙代理审判员  宫照万人民陪审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学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