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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薛军与陈德刚、陈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薛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薛玉乾,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居民。被告陈某乙,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岱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