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杨康山、王光霞与陈卫忠、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康山,王光霞,陈卫忠,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248号原告杨康山,男。原告王光霞,女。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大刀,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银平,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忠,男。被告孙凤,女。原告杨康山、王光霞与被告陈卫忠、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志军、邬晓红及人民陪审员潘建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康山、王光霞的委托代理人倪大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卫忠、孙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康山、王光霞诉称,两原告之间、两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卫忠分别于2011年12月30日出具借条向原告杨康山借款50,000元(人民币,下同)、2012年3月13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3年4月22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54,000元、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该笔借款被告陈卫忠未出具借条)。上述四次借款合计金额754,000元,但被告陈卫忠一直未还款。故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754,000元并偿付原告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借条、银行帐单、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被告陈卫忠、孙凤均未具答辩。经审查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院依法确认原告诉称的被告陈卫忠三次出具借条的事实即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卫忠三次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杨康山借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陈卫忠理应归还三张借条上的借款计704,000元。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对于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偿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逾期利息的计算日期应自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至于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陈卫忠归还未出具借条的50,000元借款,因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卫忠、孙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杨康山、王光霞借款704,000元;二、被告陈卫忠、孙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杨康山、王光霞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70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杨康山、王光霞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61元(原告杨康山、王光霞已预交),由被告陈卫忠、孙凤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军审 判 员 邬晓红人民陪审员 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