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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志有与谢能胜、詹发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志有,谢能胜,詹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邱志有,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谢能胜,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詹发华,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志有与被执行人谢能胜、詹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能胜在上海浦东的房产已经被我院查封,暂时无法变现。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