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吕维红与杨金学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529-1号申请执行人吕维红,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金学,男,回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无业,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吕维红申请执行杨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逃避本院执行致使本院无法找到其下落,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修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