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潘慧与河南省罗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慧,河南省罗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山县中等职业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156-1号原告潘慧,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罗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法定代表人潘涛。被告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万周。被告罗山县中等职业学校。法定代表人陈有钧,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慧与被告河南省罗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山县中等职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慧对被告河南大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审判员 祁怀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