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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焦生与曹振华借款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焦生,曹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李焦生被执行人曹振华本院在执行李焦生诉曹振华借款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笫00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