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2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宗雪娇与宗万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雪娇,宗万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2414号原告宗雪娇,女,1988年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宗万成,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宗雪娇诉被告宗万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宗雪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雪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雪娇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宗雪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