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宗雪娇与宗万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雪娇,宗万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2414号原告宗雪娇,女,1988年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宗万成,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宗雪娇诉被告宗万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宗雪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雪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雪娇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宗雪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楚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