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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梅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郑凤有与李辉、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凤有,李辉,张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梅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郑凤有,男性,1959年7月16日出生,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李辉,女性,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宏伟,男性,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一案中,双方当时人已达成和解,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柏欣审判员 : 孙 杰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礼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