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8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涟源市农村信用联社与谢国正、邹朝群、周超辉、谢细娥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国正,邹朝群,周超辉,谢细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800-3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涟源市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谢国正。被执行人邹朝群(谢国正之妻)。被执行人周超辉。被执行人谢细娥(周超辉之妻)。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谢国正、邹朝群、周超辉、谢细娥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谢国正、邹朝群、周超辉、谢细娥应承担如下义务:1、偿还涟源市信用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748元,合计12074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557元。但被执行人谢国正、邹朝群、周超辉、谢细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国正、邹朝群、周超辉、谢细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信用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谢国正、邹朝群、周超辉、谢细娥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