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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行非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国文、韦冬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行非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国文、韦冬利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胡国文、韦冬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国文、韦冬利于2015年7月30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34356元,申请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胡国文、韦冬利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未查到被执行人胡国文、韦冬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行非执字第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国强执行员  杜江永执行员  阎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晏有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