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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北屯市中农农资配送中心与刘利,陈小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屯市中农农资配送中心,刘利,陈小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北屯市中农农资配送中心。经营者周建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新群,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利,男,汉族。被告陈小兵,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北屯市中农农资配送中心与被告刘利、陈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北屯市中农农资配送中心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579.86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5年10月17日前交清。原告北屯市中农农资配送中心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卫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