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9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兆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914-7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腾飞,男,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任兆云,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任兆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兆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万元整,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新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