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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慧朱文坛诉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朱文坛,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452-1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女。申请执行人朱文坛,男。被执行人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127274元,利息216668元(前期利息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为100000元,后期利息以21272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暂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18日止为116668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496元,案件执行费24810元,以上共计25989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89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