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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环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吴某某,女,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7月7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哲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