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环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吴某某,女,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7月7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哲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