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滦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牛桂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滦区。法定代表人郭凤荣,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桂莲,女,汉族,1960年11月8日出生,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牛桂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庆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