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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4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邓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433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4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839-8。法定代表人江富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铮,该行信贷及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该行信贷及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被告邓平,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诉被告邓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成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