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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43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益阳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朱某某,女,汉族,益阳市人。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留永人民陪审员  徐卫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