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明,朱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647号原告王晓明,女,汉族。被告朱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明与被告朱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晓明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明负担。审 判 员 颜 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梅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