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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明,朱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647号原告王晓明,女,汉族。被告朱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明与被告朱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晓明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明负担。审 判 员  颜 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梅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