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梦平与徐志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288号原告陈梦平,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被告徐志利,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梦平与被告徐志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梦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来源: